2012年1月11日 星期三

環境教育法

 為增進全民環境教育之落實,特依環境教育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擬具「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」,共17條條文,其要點如下:
一、本辦法之法源依據。(第1條)
二、本辦法獎勵之對象及獎勵項目。(第2條至第3條)
三、參選者報名之相關規定。(第4條)
四、參選者應檢具之報名文件以及審查程序。(第5條至第6條)
五、各級主管機關應組成評選團及應迴避事項。(第7條至第9條)
六、獎勵方式及限制。(第10條至第14條)
七、撤銷或廢止獲獎項目之事由。(第15條)
八、辦理評審、獎勵及宣導經費來源。(第16條)
九、本辦法實施日期(第17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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